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不在場可入罪 答辯人申請上訴至終院

就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,即不在案發現場也可被定罪,已脫罪的答辯人一方申請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。

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處理一宗暴動案時透露,律政司得知答辯人一方已就共同犯罪原則的爭議,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,案件目前仍未排期。





前年728上環衝突,湯偉雄、杜依蘭夫婦及一名女學生暴動罪不成立,律政司不服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。法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勝訴,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,即是不在案發現場的人士,包括負責把風及透過社交媒體宣傳的人,亦有機會被定罪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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